原告:袁勇,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大丰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MATTHIASWOLFRAMRIEHL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冬燚,男,198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受理原告袁勇与被告上海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沈冬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沈冬燚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沈冬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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