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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富、薛建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袁国富,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薛建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申请人袁国富与薛建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袁国富与薛建华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2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薛建华应归还申请人袁国富借款22,000元,此款由申请人薛建华自2020年5月起至2021年3月止的每月28日前向申请人袁国富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内还款2,000元;
  二、双方就本起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袁国富与薛建华于2020年4月22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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