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林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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