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韩某某、被告蔡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9年01月10日,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梅国蓉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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