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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民与艾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威县。

原告袁国民与被告艾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袁国民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计2475元,由原告袁国民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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