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大鹏,男,1992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钢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龚天慧,男,1991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大鹏与被告龚天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大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大鹏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华忠
书记员:杨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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