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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音与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天音,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XXX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
  原告袁天音与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袁天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相应利息暂计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9日,经被告推荐,原告与案外人上海亿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同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50,000元。同年10月22日,案外人完成了水电工程并验收合格,但被告却迟迟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被告的严重违约导致原告的房屋装修工期延误。原告认为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是为了监管施工单位同时及时付某,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却留置工程款造成工期延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欢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纵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显然属于服务合同范畴,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是诸如质量验收、进度确认、资金监管等项服务,且原告此次诉讼与装饰装修合同的履行等并无关碍。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明确案外人完成了水电工程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其指示按期向案外人付某,遂涉讼。基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况,且根据双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VIP)》中的约定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  洁

书记员:瞿思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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