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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天音与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天音,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XXX栋XXX室。
  本院受理的(2018)沪0107民初26982号原告袁天音与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等证据显示,被告以托管款的名义收取原告资金并承诺返利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天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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