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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宁与中天国富证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宁,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被告:中天国富证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集中商业(北)。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袁宁与中天国富证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袁宁确认的送达地址即江苏省昆山市西湾新村32栋408室,本院按袁宁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2019年1月22日,袁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薛  瑾

书记员:戴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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