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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宏、金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飞鹏,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光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飞鹏。
  上述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家宏,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金明弟,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袁家宏诉申请人金飞鹏、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被告金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依袁家宏申请,对金飞鹏、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金飞鹏在民生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的账户和被申请人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新松江路支行的账户。现申请人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申请解除该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金飞鹏在民生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内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措施(账号:XXXXXXXXXXXXXXXX);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九鼎钟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新松江路支行内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措施(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2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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