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小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小某与被告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袁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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