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平,女,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一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卫新勤,女,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卫新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
被告: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邹培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
原告袁平诉被告卫新勤、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8月15日、9月25日、10月22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袁平多次变更诉讼请求。2019年10月22日庭审中,原告袁平再次变更并增加了诉讼请求,其中部分借款本金、利息金额与起诉时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金额完全不一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原告袁平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袁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在七日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当按原告袁平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平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袁平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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