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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卫新勤,女,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勤燕,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肖赞,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卫新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
  法定代表人:邹培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
  被申请人:袁平,女,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一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袁平诉申请人卫新勤、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4640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卫新勤、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8,987.14元采取保全措施。现三申请人以本案按被申请人袁平撤回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三申请人以本案按被申请人袁平撤回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卫新勤、上海玛蒂可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宝叶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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