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建新,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柏晓勇,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袁建新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柏晓勇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柏晓勇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童惠珍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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