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袁开兆,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0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开兆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02月01日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03月0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07日11时许,被告人袁开兆骑三轮摩托车到打洛镇嘉裕兄弟制胶厂旁的停车场,准备将装有毒品的传动轴装到云******的货车上,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其驾驶的三轮车货兜内查获用编织袋包装好的八袋传动轴,每个袋子内有均有两根传动轴,从传动轴内共查获毒品可疑物27253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袁开兆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开兆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燕红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开兆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盘2碟。
3.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7253克现扣押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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