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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区伟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伟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区伟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袁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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