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皮肤病防治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秉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皮肤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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