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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怡与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怡,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怡与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双幸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2018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同行结算单》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旅游团费5万元。
  被告上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作为个人,并没有资格和被告直接订立从事旅游业务的合同,原告并非涉案《同行结算单》的合同一方;其次,被告虽然确实收到了原告支付的旅游团费5万元,但因涉及案外人陈某的合同诈骗案,被告被公安机关口头告知就涉案款项封存审计,在公安机关完成对陈某案件的审查和审计后,公安机关会通知被告如何处理相关款项。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一份《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上海市普陀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而在另案中陈某接受法院调查时称,其与被告是挂靠关系,陆续有账目往来,被告是为了避免受到旅游局的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才提出让其承担后果,但实际情况是其与被告也有对账和账目进出;部分收款是用POS机收取的,连接的银行卡是束燕青个人建设银行卡。
  本院认为:鉴于公安机关已决定对“上海市普陀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就原、被告之间的争议,需要首先查明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范围,对原告主张要求退还的款项的流向也有待于刑事案件中进行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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