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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慧萍与上海银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野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慧萍,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董事长。
  被告:上海野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
  被告:上海银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黎娟,总经理。
  原告袁慧萍与被告上海银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野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慧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士锋

书记员:范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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