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敏芳,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逸彬,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竹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璞,执行董事。
原告袁敏芳与被告上海竹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袁敏芳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敏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敏芳撤诉。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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