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文元,男,194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康,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莎,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东,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元与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元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文元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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