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卜慧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佳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2,吴某1之父,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袁某某、卜慧影、顾旭、袁妹妹、吴某2、周佳雯、吴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王好义 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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