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紫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被告王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2、袁某2归原告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典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0000元。××××年××月××日生女儿袁某2。由于典礼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与被告之间很难沟通,经常吵架。2015年农历8月16日被告离开原告家。两年来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紫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女儿袁某2,现随原告生活。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前,原告通过袁某1、未国起、孙怀岭向被告给付彩礼款13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与被告缔结婚约过程中,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13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考虑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之久,且生育一女,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5000元。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分居后女儿袁某2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应由原告继续抚养女儿袁某2为宜,对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抚养女儿,被告理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结合孩子实际的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邱县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计算,给付至女儿十八周岁止。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八条、第
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3条第(2)项、第
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袁某某彩礼款人民币65000元;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袁某2由原告袁某某抚养,被告王紫某自2017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女儿抚养费,抚养费当年给付标准以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计算,给付至女儿袁某2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55.33元,由被告王紫某负担71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西坤
书记员:张美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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