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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龙与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春龙,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吉,执行董事。

原告袁春龙与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事实认定。原告袁春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龙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春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福龙房地产公司立即给付欠款248790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袁春龙开始给被告福龙房地产公司施工《X家园》X#、X#楼水暖工程;2016年1月施工《X家园》X#-X#楼外网工程,施工期间袁春龙为福龙房地产公司垫付材料款,福龙房地产公司又向袁春龙借款。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进行核对,福龙房地产公司共欠袁春龙2992061元,后偿还部分款项,尚欠2487901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讼至法院。
福龙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袁春龙提交证据一、2015年8月12日某有限公司与袁春龙签订协议书、2015年11月5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王某某签订抹账协议及收据、2017年12月5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2013年6月15日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2010年8月2日袁某某出具的借据各1份,证实1.2015年8月12日袁春龙与某有限公司鸡西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签订福龙房地产公司开发的《X家园》X#、X#楼的水暖工程施工协议。2.2015年11月5日,袁春龙、福龙房地产公司、王某某三方就以上X#、X#的工程款及袁春奎的借款10万元达成抹账协议。3.2017年12月5日,三方确认工程量价款为630292元。连同抹账袁某某10万元借款,福龙房地产公司共计欠袁春龙款项为730292元,以《X家园》X#楼X#、X#门市顶账,剩余价款由袁春龙以供应材料的方式补齐。证据二、2015年11月30日借条一份、2015年11月30日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X路支行取款凭条和汇款收据各1份,证实福龙房地产公司因经营需要,2015年11月30日向袁春龙借款10万元及给付借款的方式,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证据三、证明1份、入库单18张。证实在2017年8月10日福龙房地产公司针对袁春龙垫付材料款进行结算,并出具加盖福龙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证明,福龙房地产公司欠袁春龙垫付材料款为228845元。证据四、2016年1月16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签订施工合同及收据各1份,证实2016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X家园》X-X号楼的外网施工合同,工程款确定为1380000元,被告违约,至今没有给付。证据五、现场签证表4张、2015年12月20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签订的外网补充合同1份,证实被告对X家园X-X号楼的外网工程又增加施工合同外的工程量及价款,共计合同外增加施工费351904元。证据六、2017年12月17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1份,证实福龙房地产公司2017年12月17日给袁春龙出具利息和材料垫付证明,三笔款项合计欠款160300元。证据七、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补充协议1份、2017年6月14日陈某某与袁春龙签订的《X家园》X-X号楼室内穿线交接协议书、2016年12月20日施工协议书各1份,证实福龙房地产公司欠袁春龙电照补偿款40720元,此款福龙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付。证据八、2017年12月26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福龙房地产公司总计欠袁春龙的工程款及借款数额为2487901元。证据九、收据1份、入库单53份,证实垫付炉渣款的事实,与证据八中的第六项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袁春龙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客观充分的证实其所要证实的内容,且福龙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袁春龙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福龙房地产公司庭前提交证据一、2012年2月9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任命书、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出的文件各1份。袁春龙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福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袁春龙虽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该证据内容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认证。对证据二真实性袁春龙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8月12日某有限公司鸡西项目经理部与袁春龙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王某某.乙方:袁春龙.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家园》X#、X#楼2.工程地点:鸡西市红星乡X村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包括的采暖、上水、下水、消防全部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现金)按建筑面积(房产测绘为准):65元/㎡。随工程进度:主体完工,地下部分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30%;装饰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的30%;所有系统形成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工程款的35%;预留质保金5%,保修期过后一次付清。四、工程质量标准……。五、安全生产……。六、补充协议1.……;2.……;3.……;4.楼梯间供热部分取消,其余的暖气片均改为防腐570型。此条款决定后工程单价定为65元/㎡;5.垫资利息的约定,如不按其约定给付工程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息。七、……。甲方:某有限公司鸡西项目经理部加盖公章.负责人:王某某签名.乙方负责人:袁春龙签字.2015年8月12日。”
2015年11月5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签订抹账协议,协议约定:“福龙房地产公司(甲方)、袁春龙(乙方)、王某某(丙方)一、甲方将位于鸡冠区红星乡X《X家园》X号楼X号和X号(101.55+110.42=211.97㎡)门市房顶账给乙方,单价为:5300元/㎡,房屋总造价为:1123441元(建筑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增减面积,相互找差)。二、付款方式:1.以乙方分包丙方施工的《X家园》X#、X#楼给水、排水、消防、采暖工程的工程款:615095元,交甲方,此款由甲方在丙方施工的3#、4#、5#楼工程款中扣除。2.用袁某某偿还2010年8月2日借袁春龙现金款拾万元,交甲方。此款由甲方在丙方施工的X#、X#、X#楼工程款中扣除。3.2015年8月24日,甲方: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鸡冠区某五金建材商店,丙方:袁春龙,三方签订的《欠款协议》,由袁春龙与鸡冠区某五金商店联系此欠款由袁春龙负责偿还并与鸡冠区某五金建材商店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三、甲方急需的材料,如地热管、铝塑管、各种地热所需的管件,由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甲方付部分现金,不足部分由乙方垫付,价格随行就市,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由乙方与甲方另行签订还款计划。乙方所供材料由乙方与甲方结算,根据使用楼号,由甲方在《X家园》各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四、未尽事宜共同协商解决,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此协议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甲方: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负责人:赵某某签字.乙方:袁春龙签字.丙方:某有限公司未盖章.负责人:王某某签字.签订日期2015年11月5日”。同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将袁春奎2010年8月2日出具的10万元借据,该借据约定借款月息3分交付袁春龙。福龙房地产公司为袁春龙出具收据,内容为:“交款单位:袁春龙、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叁仟肆佰肆拾壹元、收款事由:抹账X号楼X号和X号门市”该房屋未交付。
2015年11月30日袁春龙通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X路支行给赵某某转款7万元,袁春龙称给付现金3万元。同日赵某某为袁春龙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袁春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使用期限为一年,利率为5%。王某某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赵某某.2015年11月30.证明人:王某某.该条加盖福龙房地产公司公章”。
2015年12月20日福龙房地产公司(甲方)与袁春龙(乙方)签订《X家园》室外管网施工补充合同,合同约定:1.《X家园》项目工程,室外排水工程,由于原设计小区至市政排水沟(黄泥河)较远,沿管线又有商业网点及居民住宅和去往西太公路二个深边沟,无法施工。2.经协商决定采用钻地茏的形式,实行暗挖,将排水直接引入到市政排水沟(黄泥河下的排水管网)暗挖需采用300㎜的PE管(原设计排水管采用双臂螺旋排水管)。3.由于变更设计导致采用300㎜PE管,需增加费用,计算如下:250米,560/米,14万元(250*560元=140000元)。4.由于采用钻地茏位置较深,检查井需要加深。每个井增加800元,计划十二个检查井。需增加9600元。5.化粪池100m3。计划五万元(包括挖土,购成品化粪池等)混凝土化粪池1万元1个需4个(包括挖土回填):5万元。以上合计增加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榴佰元整。甲方: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负责人:赵某某.乙方:袁春龙。
2015年12月20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为袁春龙出具收据,内容为:“交款单位:袁春龙、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收款事由:X号楼X号门市290平方米(按实面积)”该房屋至今未交付。
2016年1月16日,福龙房地产公司(甲方)与袁春龙(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将在鸡冠区红星乡X村X组,《X家园》X-X号楼的小区外网工程(给水、消防、排水、供热)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二、工程造价138万元,含13号化粪池通往市政排水管网。其中:给水部分20万元,消防部分27万元。排水部分55万元(其中化粪池至市政排水网20万元,如不足,另行协商)。供热部分36万元。三、付款方式:甲方将《X家园》X号楼X号门市290平方米,(从X号楼方向第一户)抹给乙方,顶工程款,顶账价格43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壹佰贰拾肆万柒仟元整(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其余款现金结算。四、工期:2015年12月23日。五、甲方的责任……。六、乙方责任……。七、……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负责人:赵某某签名.乙方:袁春龙在负责人处签名.2016年1月16日。
2016年12月20日福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某某、王某某、袁春龙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家园》X#、X#、X#、X#、X#楼。2.工程地点:鸡冠区红星乡X村。3.工程内容:在主体完工的基础上(主体配管完成),施工:电器施工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室内穿线、箱盘、开关、插座、灯具、电表安装,接地避雷装置安装等室内电气工程)。二、工期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14日,45天。如不能按期完工,延迟一天,罚工程造价的1%。三、工程承包形式及范围承包形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室内穿线、箱盘、开关、插座、灯具、电表安装,接地避雷装置安装等室内电气工程。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按建筑面积暂按26969.69㎡计算(最后依据房产局测绘面积为准):每平方米36元。工程总价970908.84元。2.付款方式:进场前付工程造价的50%作为备料款,电线穿完付工程造价20%,全部施工完付工程造价的15%,工程竣工,住户入户一个月内扣除5%质保金一次性付清。五、工程质量……。六、安全……。七、其他……。甲方: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负责人:赵某某签字。乙方:某公司未盖章、负责人:徐某某签字。乙方:某公司未盖章、负责人:王某某签字。丙方:袁春龙签字。
2016年3月15日、2017年12月袁春龙、福龙房地产公司分四次对工程进行了签证,现场签证表详细记载工程明细、工程量、工程单价、及价款。
2017年6月14日袁春龙(甲方)、陈某某(乙方)签订《家园》X#、X#楼室内穿线交接协议书,协议约定:《X家园》X#、X#楼室空穿线项目,原来由陈某某施工,由于某种原因,袁春龙施工了X#楼,二个半单元的室内照明穿线工程,就穿线工程款及运费等,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穿BV2.5㎡线=15000M*1.2元/米=18000元。二、穿BV4㎡线=3500M*1.6元/米=5600元。三、人工费:44*150元/户=6600元。四、电线运费:200元。五、梯子运费200元。六、室内梯子运费120元。以上款项合计30720元。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以上款项于2017年6月21日前由福龙公司在给付乙方(某电力公司)《X家园》施工工程时扣除,付给袁春龙(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袁春龙签字.乙方:陈某某签字.2017年6月14日。

2017年6月25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了补充协议。在2016年12月20日签订的三方施工协议中,由于多种原因,甲方未能履行完毕给丙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丙方施工所用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最终和陈某某确认总金额为30720元,此款由甲方担保扣留给丙方,余外损失经协商,甲方确定在30日内付给丙方10000元现金做为补偿,合计给丙方现金为40720元。此协议签字生效。庭审中袁春龙称此协议中甲方是福龙房地产公司、乙方是X、X号楼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及X、X、X号楼的施工单位某公司、丙方是袁春龙。
2017年8月10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袁春龙在2015年至2017年间为《X家园》X#、X#、X#住宅楼购进水暖材料。其中X#、X#楼某公司所用材料金额为105090.50元,5#楼某有限公司所用材料金额为123754.50元。以上两笔材料款合计为228845元。此款由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结算。
2017年12月5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X家园》X、X号楼经房产测绘后,确定面积为9696.80㎡,依照2015年8月12日采暖上下水消防的施工《协议书》约定的单价为65元/㎡,工程款为630292元,另加借给袁春奎的10万元,合计730292元。
2017年12月17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11月30日因福龙公司工程需要资金赵某某借用袁春龙10万元现金,两年经核算利息合计为12万元整;另有2015年10月袁春龙垫付材料款利息20000元(鸡冠区某五金建材商店的收条原件交给赵某某)。2017年2月17日付炉渣款31800元袁春龙垫付20300元,这三笔款项合计160300元,以后无利息。
2017年12月26日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经核对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袁春龙各种款项合计为2487901元。具体明细:一、X#、X#楼水暖工程款及袁春奎借款合计为730292元;二、2015年11月30日赵某某借款为100000元;三、外进材料款合计为228845元;四、《外网施工合同》工程款为1380000元;五、外网施工签证三笔合计为351904元。六、2017年12月17日证明三项合计为160300元;七、2017年6月25日电照补偿款为40720元。以上七项总计金额为2992061元,其中袁春龙已收现金是488000元,扣减X#、X#楼所用水表款(101快*160元/块=16160元),因此尚欠金额为2487901元。袁春龙索要欠款未果,诉讼来院。
另查,2013年6月15日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本授权委托书声明袁春奎系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王某某同志为本公司授权代理人,代表本公司参加鸡西市X村《X家园》小区X#、X#、X#综合楼工程的建筑,代理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不得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审理期间被告提供2014年8月11日福龙房地产公司任命书,内容为:由于黄某某生病住院(手术),无法正常开展公司的工作,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辞去黄某某原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一职,现任命赵某某为福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主持福龙公司各项工作,在任职期间,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凡事以公司利益出发,维护好各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任命。法人签章:张某某签名.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股东签章:赵某某、吕某某签名。
2014年12月17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张某某、被委托人:赵某某。本人因有事外出,不能履行法人职责,特委托赵某某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被委托人赵某某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范围内实施法人职责,否则一切后果由赵某某本人承担。赵某某无转委托权。授权范围:福龙房地产公司X《X家园》项目所涉及的一切合法业务。授权期限:2014年12月17日至该项目结束。该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法人及三位投资人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名.被委托人:赵某某签名.股东签字:黄某某签名.福龙房地产公司加盖公章.2014年12月17日。
2017年7月10日鸡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出具的鸡保办函(2017)90号关于推进X家园项目收尾工程建设的函,内容为: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家园项目2011年6月由贵公司与市保障办签订棚改协议,因贵公司投资人之间纠纷不断和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停滞,农民工讨薪、回迁户上访等问题持续不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推进项目建设,使动迁户早日回迁,现就X家园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请贵公司迅速组织资金和人员,加快施工进度,务于2017年10月末完成项目全部收尾工程。二、请贵公司妥善处理好农民工欠薪等遗留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新的欠薪,确保社会稳定。三、请贵公司配合市公安局,做好房源梳理工作,确保回迁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四、鉴于贵公司投资人吕某某、黄某某已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和张某某法定代表人身份到期的事实,但项目不能停滞,因此,按照2017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精神,为推进该项目有关工作,使动迁户早日回迁,政府同意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赵某某全面负责X家园项目收尾工程建设和处理该公司一切事宜的申请。特此函告。
另查,袁春龙未取得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袁春龙与某有限公司鸡西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签订的《X家园》X#-X#楼小区外网工程施工合同、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签订的《X家园》室外管网施工补充合同、福龙房地产公司、徐某某、王某某、袁春龙签订X-X#楼电器施工合同、袁春龙与陈某某签订《X家园》X#、X#楼室内穿线交接协议书及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补充协议书,上述协议、合同的签订虽加盖合同相对方的公章或合同相对方人员及委托授权人员的签字,但因袁春龙未取得施工资质,故上述协议、合同均无效。但根据袁春龙提供现场签证表及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多份证明能够证实袁春龙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工程已完工,福龙房地产公司已实际接收并交付使用,双方已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故袁春龙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院应予支持。福龙房地产公司与袁春龙、王某某签订《抹账协议书》、经手人为袁春奎的借据、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据及福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转款凭证等能够证实福龙房地产公司向袁春龙借款及欠袁春龙材料款的事实,故袁春龙主张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工程价款及欠款数额应按双方最终结算后福龙房地产公司2017年12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中的所欠各种款项明细中的合计价款数额即2487901元予以给付。
综上所述,袁春龙主张福龙房地产公司给付24879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袁春龙人民币24879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3元,由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袁春龙已预付,被告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宇
人民陪审员 张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书记员: 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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