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晖,男,1991年1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祝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勇波。
第三人:海安诺尔哈根鸡排奶茶店,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洋港花苑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曹莉。
第三人:曹莉,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洋港花苑XXX-XXX号。
原告袁晖与被告上海祝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诺尔哈根鸡排奶茶店、第三人曹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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