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Z10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2020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惠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惠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村预谋盗窃,见**村**号院大门未锁,遂进入院内寻找作案目标。两人发现住在该院四楼南1户被害人冯某某的房间窗户未锁,袁某某翻窗进入房间打开房门,让惠某某进入室内,两人先打开桌上一个深色的包,袁某某将包内的620元左右现金装入自己的口袋,惠某某到室内床上翻找财物。此时,袁某某听到隔壁房间有人出来,随即离开房间下楼逃离现场,惠某某被住在隔壁的陈某某堵在房间内,面对陈某某的质问,惠某某谎称是冯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电话联系冯某某,确认惠某某说谎后,和房东将惠某某堵在四楼楼道,冯某某闻讯赶回,要求惠某某联系同伙退回赃款,惠某某趁给袁某某打电话之机跑上五楼,从五楼跳到相邻院落四楼,逃离现场。随后,惠某某和袁某某在莲湖公园会合,将620余元赃款平分,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资料;6、户籍证明、前科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6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惠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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