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郁某1,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郁某2,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郁3,男,201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郁某2(系原告郁3之父),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纪西村周泾浪8号。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君,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4,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袁某某、郁某1、郁某2、郁3与被告李某、郁某4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袁某某、郁某1、郁某2、郁3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某某、郁某1、郁某2、郁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郁某1、郁某2、郁3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某某、郁某1、郁某2、郁3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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