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3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 英
书记员:曹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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