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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赵春增

书记员: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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