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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8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开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9月17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3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情况下,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黎某某,从开阳县城关镇方向往开阳县冯三镇方向行驶,途经开阳县城关镇石头村公墓路段时,该车冲出路面,掉入路边深坑,造成其本人及被害人黎某某受伤,被害人黎某某经开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某无责任。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8]0150号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33.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1日经贵州省维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因交通事故致伤经治疗后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表、被告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通知书、诉前财产保全通知书、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血液酒精提取登记表、贵阳市火化证明、残疾人证、被告人袁某某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送达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贵州维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开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叶美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095****。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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