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无,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街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永祥线由祥云方向往永胜方向行驶。6时35分许,当车辆以77km/h的速度行至K106+300米处(州城水保站)路段时,遇赵某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袁某某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所驾车前部与赵某俊所驾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俊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俊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死者赵某俊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检察官助理:何紫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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