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澳柯玛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外环路交汇路口向南转弯时,撞于前方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鲁******号小型轿车右侧,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2.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95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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