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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街**,住大同市平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号,**梁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家中大同市平城区****小区*栋*单元*号,容留孟某某吸食“料子”(即土质海洛因)共三次。第一次,2020年7月一天的上午,孟某某与袁某某电话联系后,孟某某带着毒品到袁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第二次2020年8月10日左右,孟某某携带毒品前往袁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因袁某某家中突然来人,袁某某未来得及吸食毒品。第三次,2020年08月29日下午15时许,孟某某微信给袁艳海转账200元让其****,袁某某购买毒品后告知孟某某,孟某某前往袁某某家中二人一起吸食毒品,当日下午16时30分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工作人员在大同市平城区**街**小区**栋**单元**号,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袁某某及吸毒人员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孟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我和袁某某一起在他家大同市平城区****小区*栋*单元*号吸食毒品共三次,吸食的是“料子”,土制海洛因;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我和孟某某在我家大同市平城区****小区*栋*单元*号,一起吸食毒品,他在我家吸毒三次;

4.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袁某某与孟某某相互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勇东

检察官助理:刘沄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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