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现住西宁市城中区**街**一出租屋。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由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袁某甲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本案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市城东区为民巷内拉客招嫖期间,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在城东区为民巷内闲逛,遂上前于被害人商议是否愿意嫖娼一事,两人确定嫖资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入城东区为民巷西侧口的左手第一个小区一拆迁房内,后两人在交付完嫖资后发生性行为时,被不起诉人袁某甲趁机进入房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内侧口袋钱包内的现金盗走,在逃离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并追至小区院内,在被害人王某某请求下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给被害人退还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被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郑某某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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