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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初中,无业,山西省天镇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20分,被告人袁某某在我市北辰花园二期对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辛某某放在右侧上衣口袋内的华为手机盗走。同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中医院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辛某某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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