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4********,汉族,初中,无业,山西省天镇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8时20分,被告人袁某某在我市北辰花园二期对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辛某某放在右侧上衣口袋内的华为手机盗走。同年5月7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中医院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辛某某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