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赵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9时,被告人袁某某窜入内乡县赵店乡乡政府办公楼,进入数间未锁门的办公室,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茶杯一个,两条软包中华牌香烟,若干茶叶、茶饼、纪念币等物品。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王存峰的陈述;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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