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霸州市**镇**街**村**排**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四次来到霸州市**镇大堤南侧邢某某的油葵地中盗窃油葵用于喂养鸽子。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在盗窃得111个油葵后被当场抓获。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胜芳镇开发区志兴公司院内先后盗窃得三马车一辆、自行车一辆、雨衣一件。后被告人袁某某因为被保安人员发现而将三马车、自行车遗弃。
经鉴定,三马车价值3250元,自行车价值300元,111个油葵头价值5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马车等相关物证;2.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6、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照片、出警录像、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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