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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
杨艳斌(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
余某某
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艳斌,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4171014074.
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欢,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1410471864。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艳斌,被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欢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不受双方是否存在暧昧关系影响。原、被告应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袁某某分多次借给被告余某某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共计5万元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借据所载金额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袁某某人民币5万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不受双方是否存在暧昧关系影响。原、被告应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袁某某分多次借给被告余某某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共计5万元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借据所载金额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袁某某人民币5万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履行。

审判长:熊化冰

书记员: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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