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3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15时,周口市公安局荷花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庄西北侧,被告人袁某某院子北墙下种植有大量罂粟苗,经依法清点共计7200株,当场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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