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河南省邓州市人,住邓州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020年2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 月28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 月 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袁**在不具备销售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下,向他人购进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320个,后通过徐**介绍转卖给汤*,汤*以每个4元价格将口罩销售给新野县城*超市、汉华街道办事处团结居委会等,用于防疫使用。
经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飘安牌口罩不属于河南省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假冒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向他人出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在新野(非疫情高发区)向群众销售,不是供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使用,未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不起诉人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不起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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