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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靖边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被靖边县检察院取保候审,靖边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上21时许,在靖边县**镇**村**畔组一水库上,王某某、徐某某、慕某某刘某某四人来到该水库上准备钓鱼,王某某徐某某先到水库边选择钓鱼地点,遇上承包水库的袁某乙袁某甲兄弟二人,双方发生口角,相互撕打,在打架过程中袁某甲王某某徐某某打伤,致使其二人住院治疗。

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王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徐某某两颗牙齿外伤性脱落属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额部裂伤均属轻微伤。王某某头皮裂伤、面额部裂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称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 提取笔录及照片;6.伤情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轻微伤,另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苗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取保候审,现在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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