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单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动力院景小区6号楼将2袋重计1.6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周某某和谢某某,获谢某某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
2.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国公馆附近路边周某某驾驶的车上将1袋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卖给谢某某,获谢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
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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