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1,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某,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栋,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2,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袁某3,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1、王某与被告袁某2、袁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1、王某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某1、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1、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陆 敏
书记员:韦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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