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1,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袁某2,女,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祝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3,男,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某,男,195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庆彪,主任。
原告袁某1、袁某2诉被告袁某3、陈某某、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袁某1、袁某2分别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某1、袁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沈平
书记员:陈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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