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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1与袁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袁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法定代理人: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乾安县。

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现被告欲重组家庭,不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原告与其母亲现生活困难,仅靠母亲一人收入,故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袁某2辩称,我不是说我不给抚养费,我现在没有能力给,我没有稳定的工作,我可以按季度付或按年付。我觉得1000块钱抚养费高,我觉得每月给付500元。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8月14日,袁某2与姜某协议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女孩袁某1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此协议书中对财产及债务等事宜亦作出约定。庭审中,袁某2表示抚养费过高承担不了,对其提出的降低抚养费事由,袁某2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袁某1与被告袁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1法定代理人姜某、被告袁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袁某2和姜某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做出约定,因此离婚协议书系袁某2、姜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袁某2没有新事由、新情况的前提下,离婚协议的内容双方应该遵守,故对袁某1要求袁某2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袁某1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此款自每月的1号至5号间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承承

书记员:冯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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