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根阳,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付蕊,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集纲,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上海市普陀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集纲,执行董事。
被告:昆山冠凌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集纲。
被告:上海冠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集纲。
被告:海门市吉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朱集纲。
原告上海袁根阳与被告朱基纲、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冠凌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冠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吉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袁根阳诉称,原告袁根阳与被告朱集纲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由朱集纲向袁根阳借款530万元用于支付案外人工某某,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冠凌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冠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吉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则共同为被告朱集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9年2月起,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协议书后,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故向法院提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集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以53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利息为5.3万元)。2.被告朱集纲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万元;3.被告朱集纲向原告支付因此次民事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4.被告上海冠标紧固件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冠凌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冠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海门市吉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1、2、3项款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朱集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朱集纲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XXX弄XXX号XXX室,要求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并未约定管辖,协议中披露的原、被告地址也不在普陀区,现原告按被告朱集纲的户籍地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提出其长期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XXX弄XXX号XXX室,并提供其于2017年6月起即租住上述房屋至今的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集纲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属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朱集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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