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永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郑栩,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永新与被告郑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袁永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永新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