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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新与郑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袁永新,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郑栩,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亮,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永新与被告郑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袁永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永新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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