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永祥,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沈玉娟,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王顶和,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袁永祥与被告沈玉娟、王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永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永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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