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永锋,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亭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丰建国,负责人。
原告袁永锋与被告上海旭亭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永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永锋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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