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常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樟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亚伟。
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樟兵、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樟兵、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樟兵、上海捷芮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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