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沈某、金亮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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